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邵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270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樊X,男,河南洛阳人
委托代理人: XXX和,湖南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州某人力资源外包有限公司某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系该公司专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
申请人系第一被申请人派遣至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的职工,2022年10月13日8点左右,申请人驾驶电动车上班,途径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XX处发生一起申请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颈椎骨折、颈部脊髓震荡等多处受伤并入院治疗,2022年12月8号出院。2023年3月14日,经被申请人申请,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3】004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7月12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
办案经过:申请人因远在河南,不方便办理,因此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律师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仲裁裁决,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200275元。
办案结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广州某人力资源外包有限公司邵阳某一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000元。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款项由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关系。申被双方不得再就本案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向对方提出任何举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会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樊X
被申请人:杨 某
独任仲裁员 邓某某
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