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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调解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2022)鲁 0112 民初 80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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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对方原本有继续过的意愿不想要离婚,经过与法院及当事人的沟通,达成了同意离婚的意愿,并且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十八岁为止。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112民初8073号

  原告:赵XX,女,住济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杨扬。

  被告:李XX,男,住济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

  2.判令婚生子李XX由原告赵XX直接抚养,被告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至李XX满十八周岁止;

  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李XX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

  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习惯不同,被告李XX经常对原告赵XX打骂,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赵XX带来的极大损伤,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赵XX曾多次原谅被告李XX,但被告李XX并未停止对原告赵XX的家暴,长期来被告李XX对原告赵XX憎恨、原告赵XX积累的痛苦,使得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已没有婚姻继续存续的必要。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赵XX所述不实。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之子李XX归原告赵XX抚养,被告李XX自xxxx年xx月xx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李XX抚养费1200元;

  三、在不影响李X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李XX可每月探望李XX两次;

  四、财产问题另行处理;

  五、案件受理费25 元,由原告赵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XX


  • 2022-10-18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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