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川2022民督456号
申请人:杨XX,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唐XX,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申请人杨XX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XX称,其应被申请人请求,于2022年3月至4月间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出借給被申请人40,560元。被申请人多次表示要及时偿还借款,但其仅在2022年4月26日偿还了500元,剩余40,06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唐X给付申请人杨XX借款40,0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唐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XX借款40,060元。
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唐XX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