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0765号之一
原告:游某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XX,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郭XX,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汪XX,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祯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