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被裁决支付劳动者医疗费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5日,孙X入职A公司,然后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2022年12月22日,孙X在家摔伤,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26412元。出院后,公司拒绝返岗。2023年1月13日,孙X以不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律师观点:
缴纳社会保险为法定义务,不因孙X放弃而免除。现A公司未遵守法律规定为孙X缴纳社会保险,则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给付义务。经与医保相关部门核实,孙X应当支付医疗费88528.99元,B公司对前述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委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A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X医疗费88528.99元,B公司对前述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