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酒后切莫开车
缓刑依然影响甚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3日,晚6点半,李XX在海淀区某酒店招待客户,期间喝了两杯白酒。10点结束后,因餐厅在半山腰位置比较偏僻,叫不到代驾,加之初次酒后开车,抱着侥幸心理便开车将客户送回宾馆,在回家路上遇到交警查酒驾,检测为170.08mg/100毫升。
二、律师观点
根据《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3)》“2.危险驾驶罪(二)‘醉驾案件办理’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本案李XX酒后在四环主路上行驶,具有一种加重情节,但是李X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是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李XX其醉驾时间在夜间10时左右,地处位置偏僻,行驶路上车辆行人稀少,相比于醉酒程度高或者在交通繁忙时段和路段的醉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很小。
二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当晚,李XX积极配合,未有冲卡闯卡的行为,故其主观恶性与其他醉驾行为人相比要小。
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李XX之前具有正当职业,以往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是李XX到案后如实说明案件事情经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辩护人认为李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说明案件事情经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主动的进行了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等相关规定,因其本身工作存在的特殊性,又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申请贵院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李XX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并宣告缓刑。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