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降低损失
(2021)冀0203民初11238号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本案被告。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开店服务费、培训费、装修设计费、年度服务费及保证金共计7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54255.5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小程序使用费18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64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 告房屋装修损失44000元;6、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收入损失29589元;(注:1-6项损失合计266644.5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办案经过:原告提出被告违反特许经营条例,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进行招商加盟,导致原告损失,故要求赔偿。
案件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14000元、年度服务费1667元及保证金10000元,共计256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董X
裁判日期:二0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