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巨大,认罪认罚基础上再次取得降低刑期
(2023)豫0425刑初168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辩护人吴威骏,河南XX。
2021年2月,被告人杨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XX、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XX银行5张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核算,上述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总额为523XXXX3317.91元。杨X非法获利4000元,在侦查阶段已退缴。
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杨X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且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人民法院对上述量刑情节均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结果:最终人民法院在考虑被告人具有的各类情节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对被告人杨X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审判人员:马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张XX
裁判日期: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