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3】湘0523民初3201号
当事人概况:
原告谢X,女,1993年7月出生,广西宾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袁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湖南邵阳县人,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颜某,女,1952年7月出生,系被告袁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湖南XX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通过网络相识,当时原告系在校学生,原告毕业后就去被告处找工作,双方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23日生育一男孩,2020年3月被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4月,双方吵架后原告由自己娘家人接回广西宾阳,被告则一直在邵阳某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23年8月28日,被告袁某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9月25日,原告起诉离婚。
办案过程:对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关键是与法定代理人沟通协调,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基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被告现在为精神病人,原告如何履行对被告的扶助义务,被告的生活费和治疗费如何承担?二是小孩的抚养问题,谁来抚养小孩,小孩抚养费谁来承担?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明白案情的关键后迅速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夫妻扶助而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负债十五万余元,这个债只有原告具有偿还能力,被告及其被告家人是绝对不会承担的,所以这个十五万元的债务,还是由原告个人负债比较好,对于扶助方面,所以需要被告法定代理人予以理解,从而免除。
对于小孩子的抚养,考虑到被告家的情况,按照农村风俗,原告愿意留下小孩给与被告家抚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办案结果: 经过法官与律师充分协调,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袁XX由被告及其家人共同抚养,原告谢X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用每月1300元至小孩成年止;
三,原告名下的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原告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接小孩同住一段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某艳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某
书记员 傅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