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群众,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荔XX区XX号,住XX。因本案于 2022年7月12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3 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XX律师。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 (2023)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 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还有家庭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张XX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2021 年7月,被告人张XX虚构要采购深圳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手表的事实,以广州市XX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了50万元人民币 (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采购额度,并让XX公司按照实付款项的 6%给其回扣。同年7月12 日,张XX在明知账户余额不足、不可能转账成功的情况下设置了一笔 50 万元的转账,之后通过微信将转账截图发给XX公司员工XX,告知对方资金最快两小时到账。XX信以为真,遂向公司申请了3 万元现金提成款,于当天晚上在福田区XX见面时交给张XX。因资金迟迟未到账,XX联系张XX,但张XX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归还收到的 3 万元提成款。2022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常州市XX将被告人张XX抓获到案。案发后张XX家人向XX公司退赔 4.5 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张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