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深劳人仲调【2022】XXXX号
申请人:李XX, 男,汉族,住所:四川省资阳市XX县XX乡关夫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尤祯宁,系广东XX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中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第二被申请人:中XX公司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XX。
第一、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X、黎XX,均系第二被申请人的员工。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与两被申请人在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2、认定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3、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416.67元;4、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5、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体检费人民币115.9元;6、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宿餐饮费人民币568.91元;7、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人民币3208.48元;8、两被申请人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9、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个人档案退回至申请人毕业学校xxxxxx大学。
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1、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
2、 第二被申请人同意于xx年xx月xx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名:xxx;开户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申请人对第一、二被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签名:尤祯宁(代)
第一被申请人签名:
第二被申请人签名:
仲裁员:钟娟娟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