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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津02刑终22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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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无罪辩护方向,终获无罪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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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静海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其中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马兵律师继续为王X提供二审刑事辩护。

辩护思路:1、从土整中心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土地整理协议》来看,土地整理款的数额与实际支出无关。2、从证人刘XX的证言来看,虽然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但其证言能够证实土整中心拨付的土整费用源于土地出让金。指控王X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观点:A公司成立六年时间,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申报并得到返还的1.2亿余元均用于公司经营,其中虚报的24万元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判决结果:静海区法院认定王X所涉诈骗24万元的行为,事实虽然没有错误,但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法改判。


  • 2023-11-07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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