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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2)津0111刑初28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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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促成法院摒弃重罪,判决轻罪。

案件详情

案件来源: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十五年有期徒刑。王X家属慕名找到马兵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与同案被告人张X取得联系,从张X处采购钢管900余吨,360万元,王X使用上述钢管加工成盘扣式脚手架立杆对外出租、销售。查X的销售金额为204万元。经鉴定,上述销售的204万元的脚手架立杆为不合格商品。

辩护思路: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包括立杆运输费用及立杆固定槽钢架的费用,应予核减。2、本案鉴定意见的结论不能认定涉案脚手架立杆全部不合格,无法证明未抽检的立杆质量,公诉机关将合格部分也认定为伪劣产品无依据和逻辑。3、王X从张X处购买钢管的时间与王X销售立杆的时间无法对应。4、鉴定检材是经过加工后的立杆,检验结果存在受加工工艺影响的可能。5、抽样方法不符合国标要求,取样位置不合格,两次鉴定中参考的标准有被新标准代替的。6、王X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观点:1、本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事实不清。2、非标材质钢管生产的盘扣立杆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本案中以非标材质钢管生产的标准型盘扣立杆,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结果:“XX”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X订购假冒“XX”钢管,生产销售盘扣立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 2023-08-14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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