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政府也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周盟律师成功为拆迁腾退人追回补偿款。

  • 合同事务
  • (2023)京0112民初26405号
合同事务
周盟律师 在线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7112
    服务人数
  • 43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政府也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周盟律师成功为拆迁腾退人追回补偿款。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26405号
原告:齐XX,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北窑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北XX。
法定代表人:谭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负责人:魏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原告齐XX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北窑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窑上村委会)及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庄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北窑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
宋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
我拆迁补偿款92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1日,我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我承租北窑
上村内1.391亩土地用于建造库房,租赁期限为11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同年,被告公示了宋庄镇政府拆迁政策后,为了配合北京市通州区XX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作,我同意由被告拆除我承租土地上的地上物,并根据宋庄镇政府要求与被告签订了腾退确认书,被告收回了土地。2018年12月底,地上物全部被拆除完毕。2018年8月30日,被告向我提供了一份《通州区宋庄镇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要求我签字,后我配合进行了签字,其中约定补偿款总金额为403981元,并约定该款项属于清退配合费,应于宋庄镇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补偿政策标准确定确切金额后支付。2018年12月27日,宋庄镇政府及其他五方工作小组认定我的被拆迁补偿面积及金额,金额认定为403981元。该补偿款宋庄镇政府仅支付了311796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北窑上村委会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8月30日,原告因北京市通州区XX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外部通道项目)与我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后因特殊原因,该项目并入了北京市通州区XX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因两个项目补偿标准不一致,原告不同意变更腾退补偿协议致使在集体产业用地项目中无法审计放款,故原告的补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无论是外部通道项目补偿方案还是集体产业用地项目补偿方案,我方的工作职责均是配合第三人开展腾退工作,我方并不负责补偿资金筹措和发放,故不应由我方支付补偿款。
宋庄镇政府述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8月30日,原告因外部通道项目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因政策调整,外部通道项目并入了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因两个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在我方及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多次协商后,原告拒不同意变更腾退补偿协议,因此导致在集体产业用地项目中无法审计放款,且相应的补偿金额也无法确定,因此原告主张的补偿款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1日,北窑上村委会(甲方)与齐XX(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村南通顺路东侧商业街处面积1.391亩地块租赁给乙方用作库房,租赁期限为11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1500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乙方应补交2016年1月1日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的租金,每年每亩10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8月30日,北窑上村委会(甲方)与齐XX(乙方)签订《通州区宋庄镇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所承租土地地上物进行清退,甲方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确定补偿金额总计403981元,最终补偿费数额以上级政府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为准;上述金额即为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清退配合费”,该清退配合费于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补偿政策标准确定确切金额后,支付给乙方。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12月27日,包括宋庄镇政府、北窑上村委会、测绘单位、拆迁单位、评估单位在内的五方工作小组对齐XX被腾退面积进行了认定,经确认,齐XX被腾退地上物腾退线内面积927.34平方米,腾退线外面积935.19平方米,腾退线内建筑面积57.34平方米(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8日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工程机械设备迁移123.19吨。根据拆迁单位出具的《地上物及树木搬迁补偿结算表》,齐XX被腾退地上物评估金额30255元(房屋补助费30255元,附属物补助0元),房屋腾退补助费4156元(2013年后房屋建筑面积240元每平方米),其他补助369570元(机械设备迁移每吨3000元),总计403981元。2018年12月27日,宋庄镇政府向齐XX支付311796元,转账摘要为代发拆迁款。庭审中,宋庄镇政府表示该款项系向齐XX支付的部分拆迁款。
庭审中,北窑上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7月30日宋庄镇政府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外部通道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及集体产业用地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两个补偿方案均已在通州区住建委备案,北窑上村委会及宋庄镇政府主张齐XX系按外部通道项目的方案签订的相关协议,但外部通道项目实施时间很短,便因故并入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因相关标准不同,故需变更补偿协议,但齐XX不同意变更,但二者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外部通道项目腾退补偿方案,宋庄镇政府系实施主体,负责腾退补偿金的筹措及资金监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齐XX与北窑上村委会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齐XX已按合同约定将地上物交付腾退后,北窑上村委会应按约定向齐XX支付“清退配合费”,齐XX被腾退的地上物面积及补偿金额经过五方工作小组认定,且宋庄镇政府已向齐XX支付了大部分补偿款项,故齐XX有理由相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虽然北窑上村委会及宋庄镇政府均主张双方签订协议所依据的腾退项目已并入其他项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也未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北窑上村委会及宋庄镇政府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宋庄镇政府作为上述腾退补偿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主体及资金筹措、监管方,应负有向齐XX支付剩余腾退补偿款项的义务,故对于齐XX要求宋庄镇政府承担连带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通州区XX北窑上村村民委员会及北京市通州区XX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齐XX支付腾退补偿款92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31元,由北京市通州区XX北窑上村村民委员会及北京市通州区XX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24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盟律师
5.0分服务:7112人服务天数:439
周盟律师
11101202****9681 执业认证
  •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诉讼仲裁 劳动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一期)16号楼13层01-04,31-32单元
周盟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具有8年行长助理经历,具有优秀服务意识,为众多家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8年自主创业经...
  • 136 0108 5065
  • 1360108506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