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17475号
申请人鲁XX,男,汉族,1995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18号金水锦江XX。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XX。
法定代表人柴XX。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盟,北京XX律师。
申请人鲁XX申请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刘禹彤独任审理。
鲁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000元;
2、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多扣2天工资差额1180元;
3、支付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7日工资1000元;
4、支付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6500元;
5、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休息日加班费16800元,2023年4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00元;
6、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额外一个月工资13000元。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解除;
二、北京XX公司自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至二O二
三年九月七日前(含当日)一次性支付鲁XX人民币五千元整,上述调解款项支付至鲁XX原工资卡中;
三、鲁X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