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牟X涉嫌非法经营罪,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于2023年6月5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于2023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检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9月10日补查重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21年9月份至12月份,李某伙同曹某在山东省牟X处多次购买笑气(一氧化二氮),涉案价值4余万元。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牟X销售笑气的金额未能查清,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