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津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一、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指控:2017年6月,重庆市公安局某分局在天津市公安某分局刑侦支队的配合下,到某派出所调查公安部“美洲鹤”跨境网络贩枪案,经侦查,查获涉嫌购买枪支犯罪嫌疑人刘XX(另案处理),刘XX对购买格XX型制式手枪一支的行为进行了供述,并交代将枪支拆解后零部件丢弃在某派出所旁的河内,经刘XX指认丢弃地点,重庆警方在某派出所的配合下展开打捞工作,经多日打捞未果后,重庆警方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某分局某派出所。时任天津市公安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长的犯罪嫌疑人宋XX在重庆警方返渝后继续扩大范围组织打捞,于2017年7月初将枪支零件套筒、握把打捞提取,并交与杨XX(时任某派出所副所长)私自处理,后杨XX将上述枪支零部件连同包裹的黑色塑料袋丢弃于河北区某桥东南侧的海河内。
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XX购买了格XX枪支;
1、刘XX供述前后不一,其在重庆警方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刘XX在公安机关先后作过多次供述,只有第一次2017年6月28日面对重庆警方时,提到自己购买过一支格XX手枪,之后的多次供述均提到自己买的是枪支零件,无法组装成枪支。
2、根据“美洲鹤”“比格商贸”“亚洲熊”的供述,无法印证,曾有天津人从美洲鹤手中购买格XX枪支。
3、枪形物或者零部件都不存在,无法作鉴定。
本案中现在已无枪支或者零部件,无法进行鉴定,因此本案并不涉及任何枪支问题。
公安机关打捞物品不是格XX枪支部件,也与其他枪支部件不符;
(1)打捞现场王X证明套筒是强磁打捞上来的,属于金属材质,枪管没有打捞上来。
(2)宋XX供述中多次提到,打捞物品中枪支套筒是铁的,与警方提到格XX不相符,也没有看出枪支部件,所以才安排丢弃。
(3)杨XX前后两次供述不一致,其证言与现场亲眼目睹打捞情况王X证言不一致,应当不予采纳。
三、宋XX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来刘XX是否购买枪支与其没有直接关系,其如果想帮助刘XX或者毁灭证据,就压根不会在重庆警方回去后,安排工作积极打捞,由此反映其主观上没有包庇任何人或者毁灭证据的犯意。之所以将打捞物品安排处理掉,只是根据其多年民警专业知识,判断出物品不是格XX枪支部件或者任何其他枪支部件,不是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证据,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