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鄂1122民初358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江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
原被告在红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生育一子。2019年1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离婚后,原告多次想探望婚生子,但是被告不予协助配合,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探望权。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自2023年9月起,享有每周四次视频探视婚生子的权利,每次视频不少于15分钟;每个月原告可将婚生子带至自己位于红安县的住处共同居住两天;每年寒假期间,原告可将婚生子带至自己的住处共同居住两个星期;每年暑假期间,原告可将婚生子带至自己的住处共同居住两个星期,被告应予以协助。
律师评析
离婚后,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将探望权予以确认并将探望方式详细化。若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旧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以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让不配合的一方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