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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检刑不诉【202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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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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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下所遭受人身危害,在有充分的防卫意思表示下进行的合法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机关积极的认定和认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案件详情

案件内容:2021年12月9日19时许,兰考县XX村民高X在兰阳街道XX和温泉浴室内洗澡时,因插队搓澡被搓背工拒绝,高X便进行谩骂。张X制止高X的谩骂行为时,引起高X的不满,高X与张X互骂后,高X将张X打倒在地。浴室经理报警后,高X继续与张X对骂,并掐住倒地上的张X脖子,在保安李X拉开劝阻下,高X还想去打张X,张X以正当防卫为由进行反击,将高X鼻部打伤,造成高X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兰考县公安局以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委托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张X,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张X的陈述及卷宗证据综合分析,本案系因高X在四合温泉准备搓背时未按秩序排队,在公共场所内恶意辱骂所引发的争端,张X本意系欲制止其不法行为,但却导致高X又将其矛头转向张X本人,后高X持续性对张X进行辱骂,张X第一时间并未对其恶意行为进行回应。在之后高X仍未停止辱骂,并出手将张X打倒在地。在四合温泉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接连劝阻下,也仍未停止对张X的不法侵害行为。张X系在正当防卫的意思表示后进行的还击,其行为中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高X在澡堂内因自己不遵守搓背的正常秩序进行插队,要求搓背师傅先行给其搓背,在搓背师傅未按照其指令要求的情况下,高X就恶意的对其辱骂,本身已存在严重过错。在此情况下张X对其劝阻、制止是完全正当的,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价值理念。在此之后高X将其强势并带有恶意的矛头转向张X,并持续性的对张X进行辱骂。根据卷宗显示高X在此时已对张X进行殴打,将张X打倒在地。因此,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中高X存在多种性、持续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已经完全对张X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了侵犯。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性、紧迫性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本案中,高X的语言及行为暴力具有持续性特征,在张X倒地后,仍然对张X进行殴打,其违法行为并未被中断和制止,且如果不防卫有明显对张X造成更严重身体伤害的现实可能性。张X的防卫行为完全是在高X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采取的行为,所以从防卫时间上来看,张X的行为完全是针对高X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

三是具有防卫意识

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高X已对张X进行持续性的殴打,根据卷宗显示,张X在进行防卫前有专门的说明告知其要进行正当防卫,且本案完全是在高X的先行动手行为下,张X一直在努力避免冲突升级,但高X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进行侵害,首先对于张X的还击行为不能认定也根本不属于相互斗殴的性质;其次对高X还击的行为,在语言表示上完全能够充分体现其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表示,完全是为了避免遭受到更为严重的人身损害,而并非是故意伤害他人。

四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本案中张X对于高X的防卫行为并未对其他人造成侵害,始终能够明确的是制止高X的不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对象性条件要求,

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标准。本案中,张X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结合卷宗内证人李XX的证言显示:“用拳头朝准备搓背的那名男子(高X)脸上打了几圈,还用巴掌扇了几巴掌,准备搓背的那名男子就跟他相互厮打起来了,结果打不过对方。”辩护人从证人的角度去分析当时的情景认为,张X的防卫行为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性认识,对于不法侵害的防卫标准不能完全考虑其行为是否有多余或者说多出的不当行为,在实际情况中对不法行为人造成一定损伤是完全有必要的,如防卫行为过轻,则会出现既未对不法行为人造成内心胆怯,又反而助长了不法行为人气焰的不利情形。

在本案中根据李XX的证言显示:“准备搓背的男的(高X)一看打不过对方就往外跑,快跑到门口的时候准备搓背那名男子看见地上有个灭火器就拿起来了,对方一看他手里拿了个灭火器,他就从地上拿个小凳子,准备搓背的那名男子就用灭火器朝那名男子砸了过去。”该情景出现在张X对高X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后,高X并未善罢甘休,往外跑的过程拿起铁质的灭火器欲进行进一步的侵害,反而张X仅是防身性的拿起塑料性的板凳。高X所持灭火器在危险程度上严格来说存在行凶的可能性,反观张X所持的是塑料性的凳子,并不具有严重危机人身的可能。

结合本案卷宗的内容,虽张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而高X的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结合法律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合本案高X作为不法行为人其行为的强度远超张X的防卫行为,另外法律同时规定对于正当防卫中对不法行为人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并不属于重大损害。因此结合高X在本案中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张X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也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符合正当防卫的适度性要求。

本案自委托后,姜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期间检察院也多次组织进行听证,本案自2022年3月23日委托后历经将近两年之久,至2023年8月31日检察院认定:张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付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阐述对张X不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张X以正当防卫为由对高X进行反击,将高X鼻部打伤,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重大伤害,不属于防卫过当,犯罪嫌疑人张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 2023-08-31
  • 犯罪嫌疑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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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凡律师,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自2017年开始律师执业以来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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