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均已逮捕)于2022年1月至9月间,在某地区等地,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个人的犯罪金额如下:丁XX的犯罪金额为2000余万元;王XX的犯罪金额为200余万元;孟X的犯罪金额为1900万余元;张某某的犯罪金额为700余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魏X的犯罪金额为400余万元;刘X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于XX的犯罪金额为200余万元。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后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具体包括:郭X所在公司具体做什么业务,郭X在公司什么职位、郭X参与的数额有多少、郭X从事的业是否对外宣传、对完宣传过程中如何向当事人承诺、是否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了解到郭X得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从轻一些,郭X以及家属听从律师建议,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辩护意见如下:
1、郭X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2、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3、郭X积极退赔;
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享有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X、王XX,公司以二人形象搜集不特定集资参与人,来公司商谈后亦是由二人接待,二人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他均系销售人员,分属不同的层级,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