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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冀0129刑初10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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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为当事人辩护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县某村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某县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其经营的冯XX之弟冯X2承包地及毁坏树木、苗木等为借口,在冯X2已与XX公司就占地面积等达成一致并全额收到租地款的情况下,多次以关闭发电机、阻挠铺设电缆、阻拦施工铲车等方式阻挠施工,并扬言拆除已安装光伏设备,迫使XX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冯XX指定的其女时某2账户汇款12万元。

二、辩护策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本起案件是因为村民为了维权而涉嫌犯罪,辩护人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和时某某确定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

1.本案的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XX、时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XX辩护人主要辩称:1、被告人冯XX没有使用胁迫、恐吓等敲诈行为,且不是出于非法目的,而是维护自身的合法的财产权利,被告人冯XX索要毁树赔偿款是在合理款项范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2、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支持;3、本案起因是XX公司毁坏冯XX苗圃、树木引起的,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经过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予以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4、被告人冯XX多次信访与本案无关。被告人时某某辩护人主要辩称:本案的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某县某乡人民政府证明、某县某乡某村民委会证明、某县某村光伏占地租地及附着物补偿发放表、农户承包土地登记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窦某某、朱某某、冯X3、冯X4、马某某、胡X、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被告人冯XX、时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证人窦XX、朱XX、冯XX、冯X、马XX、胡X、刘XX、王XX的证言,均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被告人冯XX、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23-12-30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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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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