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男,1983 年 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市中区德仁俊园小区9号楼1单XX。2018年8月16 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峰城分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3 年10月1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罚款四百元。2023 年 10 月 16 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23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X、高莹莹,山东XX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刑诉(2023).49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 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付X、高莹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 年9月7日22 时许被告人李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枣庄市市中区文XX (青XX至华XX),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26mg/100m。2023年9月15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李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5mg/100m1.
另查明,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成功规劝犯罪嫌疑人张XX投案自首。
再查明,被告人李X因本次危险驾驶中实施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罚款四百元,且已缴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身份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成功规劝犯罪嫌疑人张XX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因本次危险驾驶中实施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罚款四百元,且已缴纳,依法予以折抵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 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span="">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