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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9年在工厂打工相识,2010年7月生育男孩龙XX,2014年2月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元月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因了解不够,仓促同居生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最终无法再共同生活。女方委托旷律师之前,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对于房子处理问题各有各的顾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买房没一年就离婚,说起来令人唏嘘不已,但世事无常。
女方和旷律师沟通时表示,如果男方同意离婚,其愿意放弃应得房屋份额。女方能够如此大度,离婚会顺利很多,果然不出所料,在旷律师为女方起诉后,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不过对房屋处理还存在某些顾虑。后经法院及旷律师为双方做解释工作,很快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旷律师遂第一时间为双方拟写好调解协议,发给女方和法院,并提前教双方如何使用微信多元调解的小程序,就这样双方通过手机视频调解成功离婚。女方从委托旷律师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十来天的时间,且旷律师自始至终都未与女方、男方、法官在线下见过面,相关事宜全都在线上进行。
本案男、女双方本来协商好房子归男方所有,孩子抚养费由男方承担。旷律师告知女方这样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今后男方可能以小孩名义再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建议在调解书中写明用自己应得房产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这样就不会存在后顾之忧。如果今后女方想给孩子费用,可以主动支付,我们可进可退。女方听从了旷律师的建议,本案圆满解决,不会存在再次诉讼的隐患。普通律师可能只想到如何把这个案子结案,完成自己的工作,负责任、专业的律师,会想到如何真正帮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让其没有后顾之忧。
湖南省新宁县XX民事调解书
原告:晏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人,住湖北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
被告: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原告晏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龙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在工厂打工相识,2010年7月XX日生育男孩龙XX,2014年2月XX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了解不够,仓促同居生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晏XX与被告龙XX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龙XX由龙XX抚养,晏XX享有对龙XX的探视权;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武冈的商品房归龙XX所有,晏XX应得份额用于折抵龙XX的抚养费,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龙XX负责偿还,在房贷还清之后,晏XX应无条件协助龙XX办好房屋过户手续;
四、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龙XX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