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依检刑不诉[2023]Z3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1987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医疗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社区* 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社区*栋*室。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 元。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2年4月8日、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7日、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2月25日以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依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依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6年1月,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儿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注销)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余*为了达成该公司与*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市第一医院)合作成立下属儿童发育行为诊疗中心,授意该公司驻市第一医院儿童发育行为诊疗中心经营主任*明(另案处理)向时任整形科(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市第一医院合作成立科室)现场经理*林行贿2次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委托*林通过市第一医院整形主任*锋帮助联系时任市第一医院院长*刚达成合作事宜。
2.在*儿公司*明与*锋建立联系后,余*授意*明以专家费名义承诺并给予*锋每月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 190.000元。
3.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儿公司与市第一医院合作期间,为了能在市第一医院顺利开展和扩展业务为公司创造利益,得到市第一医院儿科的支持,余*授意*明向市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娇行贿人民币36.000元,报销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 元,共计人民币54.039元。向市第一医院儿科护士长*华行贿人民币18.000元,报销旅游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0元。为市第一医院儿科医生宋XX报销旅游费用人民币16.000元。
4.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儿公司与市第一医院合作期间,余*为了能尽快结算*儿公司与市第一医院合作款项,余*授意*明向市第一医院财务人员侯XX行贿人民币20.000元,向市第一医院核算人员陆XX行贿人民币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关于被不起诉人余*是否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仍未查清,本院仍然认为依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依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