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382民初4494号
原告肖XX,男,1998年4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男,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X,女,1983年12月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80年9月出生,湖南省娄底市人
原告肖XX诉被告谢XX、肖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变更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认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在网上查询到本律师信息后,随即来律所办理委托手续,由于原告非常年轻,熟悉互联网,因此对律师十分信任。他自述2021年8月经肖XX认识谢XX,随即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由谢XX代原告在理财平台开户理财,并在2021年8月20日和2021年9月18日,通过原告支付宝分两次转账共计60000元给与谢XX支付宝账户,委托谢XX开仓操作。
2021年11月19日肖XX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将理财款提现,谢XX告知现在手续费太高,原告于是放弃提现要求。2021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提出提现,谢XX则称钱已交肖XX,肖XX答应偿还该款项。2021年12月26日,原告向肖XX索还该款项,2022年1月28和2022年1月29日,肖XX分别微信转款6000元和4000元给原告,共计10000元,余款在方便时支付。随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余款50000元,两被告互相推诿,由此形成纠纷。
由于三方均是微信联系,所以微信聊天记录是主要证据,再是三方的支付凭证,是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固定了,就可以证明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了。
从原告与谢XX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既然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谢XX就有义务给付原告理财款和盈利;原告与肖XX之间是因被告肖XX答应偿还该款项,所以形成债务加入,肖XX负连带偿还该款项的责任。因肖XX已经支付10000元给与原告,故谢XX和肖XX应就清偿原告50000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谢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肖XX50000元,由被告肖XX对被告谢XX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梁某山
二0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易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