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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0)粤0113刑初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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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未认可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予以争取,终获法院认可

案件详情

广州市番禺区梁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五金批发城的一档口处购买了射钉器、不锈钢管、铁棒、射钉弹、铁砂等配件,用工具自行改装为枪支并存放于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处。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梁在本区南村镇租房内,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了五个限位销配件用于枪支上使用。

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梁主动联系亲属将其存放在上述户籍地住处的枪状物1支、枪管状物1根、铁棒1根、金属弹13 颗等物品上缴至桂林市公安局两江派出所。同日17时许,被告人梁去到桂林市公安局两江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上述枪状物1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办案经过

      辩护人根据会见、阅卷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梁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上交涉案枪支,自愿前往派出所自首,积极主动地坦白所有案件事实情节,并主动向办案机关申请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涉案枪支改制前就以火药为动力,并非改制后才改变性能,改制后的枪支威力没有增加,加之涉案射钉弹数量较少,是黄色的非火药弹丸,威力较小。

三、被告人花费仅仅两三百元购买射钉器,其购买的途径非常轻易,并非主动、刻意寻求购买。请求办案机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从轻发落

四、被告人梁并未长期地持有涉案枪支,其购买后便放置在桂林老家,自身长期在广州打工,购买后仅接触过枪支三四次,其中还包含购买和组装。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人以被告人梁XX有自首情节,接触涉案枪支时间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认罪认罚等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支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2020-06-29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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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洋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广东省律师协会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法律专委会委员,金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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