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湘0524民初2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熊XX,女,1987年10月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1年2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隆回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办案经过: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在六都寨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不足一个星期,双方便开始共同生活,被告带有一个女孩,非常惹原告喜欢,原告的小孩都是由前夫抚养,原被告相处融洽。2019年8月,原告为娘家修房,向被告父亲借款15000元。2021年3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小孩,被告母亲因此多次干扰原被告夫妻生活,使原告无法面对,因此原告负气出走,离开被告家庭。2022年12月,被告不得已诉请离婚,希望原告回归家庭,但是原告没有出庭应诉,被告于是撤诉,可此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改善,原告因此委托律师立案起诉离婚。
本律师受案后,为尽速办理该案,数次前往被告家了解实际情况,得知被告本人同意离婚,只是要求偿还借款和彩礼,但是其母亲要求再加利息。针对被告家庭情况,本律师于是做原告工作,让其加2000元利息,原告答应,至于彩礼返还问题,本律师告知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一年以上的,不存在返还彩礼,本案最终由律师调解成功。
办案结果:一,原告熊XX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
二,原告婚前所借被告父亲刘X汉15000元,由原告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父亲刘X汉15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17000元;
三, 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判员 李朝辉
二0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X
书记员 刘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