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刑不诉[2024]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曾用名何?),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XXXX900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中和会龙路?。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3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 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5 日2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至2022年3月,犯罪嫌疑人江?伙同犯罪嫌疑人何?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万科南XX 等地,帮助境外老板jXX(未到案)从事软件开发、测试等工作。2021年11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江?按照老板 jXX 指示,开发一款名为“欧易”的虚拟货币交易 APP,并在“欧易”APP 中植入代码,将软件提币地址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为 jXX 的提币地址以此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江?通过制作虚假“欧易”APP非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为 jXX 的提币地址以此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江?通过制作虚假“欧易”APP非法获利36万泰达币的软件制作费用,该费用于2022年1月29日,由老板 jXX使用“trust”虚拟货币钱包APP向江欢的钱包地址转账 36万泰达币经侦查江?非法获利的36 万泰达币为被害人王?被盗泰达币2022年2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江?再次修改其制作的虚假“欧易”APP,将被害人提币地址修改为江?个人地址,通过上述操作实施盗窃。2022年2月15日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XX居住的被害人崔?,通过苹果商城下载犯罪嫌疑人江?制作的虚假“欧易”APP并进行提币25118泰达币的操作,该笔操作被成功转入江?的提币地址,犯罪嫌疑人江?窃取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59500元的25118泰达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何?与江?等人的共谋以及参与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