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 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合肥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23MA2NK15K96。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欣,北京XX律师。
原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阳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 河北XX中标XX阳XX的合肥XX*通航产业园项目一期一 标段总承包工程,中标价666XXXX1468.40元。2018年10月25日, XX阳XX(发包人)与河北XX(承包人)签订一份《合肥XX。通用航空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标段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总装厂房、保税仓库、交付中心、阿古XX、 航站楼(含塔台)、特种车库、油车库、跑道及停机坪等;承包范 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 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场道工程及消防、暖通工程的 预留预埋;本工程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单价(除约定的主材可调外),合同暂定总价666XXXX1468.40 元等。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XX阳XX的原因,河北XX只就直升机组装项目总装厂房、保税仓 库及室外雨污水工程部分工程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20年8月19日,案涉施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0月19日完成备案,现案涉工程已交付被告。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河北XX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向XX阳XX提交了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243XXXX9622.31元,经双方核对审计金额为 219XXXX1810.60元,核减金额为XXX.71元。但此后长达一年多 的时间里,XX阳XX因故未予盖章确认。截至起诉之日,河北XX 收到XX阳XX支付工程进度款为169XXXX4240.84 元,XX阳XX仍下 欠工程款XXX.76元(含质量保证金。同时,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合计197XXXX4240.8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安徽世纪XX阳通 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肥XX*通用航空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标段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二、被告安徽XX公司自愿支付 原告河北XX公司工程款XXX.23元,此款于 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逾期不付,则自逾期之 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一倍支付利息,直至此款付清 为止。原告河北XX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 它工程款诉讼请求(充抵安徽世纪XX阳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扣、罚款和违约金);
三、原告河北XX公司在2022年12月30日之 前完成案涉工程的维修义务(修复的范围主要为:安徽世纪XX阳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并发送给河 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组装车间及保税仓库质量问题清单》, 实际维修内容以双方现场勘验为准)。在修复完成后,被告安徽世 纪XX阳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十五日内完成验收(逾期不 验收视为质量合格;质量维修双方联络人员:原告方姚X133XXXX8609,被告方宋XX187XXXX5986),并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安徽XX公司一次性支付河北XX公司质保金XXX.53 元(219XXXX1810.60元×5%);
四、如果原告河北XX公司在前款约定的期限 内不予修复或修复不符合验收质量要求的,则被告安徽世纪XX阳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继续修复和保留起诉索赔的权利;
五、原告河北XX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 、被告安徽XX公司于2022 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北XX公司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701.5元;
七、原告河北XX公司在上述约定的付款期之 前应向被告安徽XX公司交付金额为XXX.76元的增值税发票;
八 、双方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02.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