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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洪劳人仲裁字(2024)115号
劳动工伤
梁玉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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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朋友在中国工作,企业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拿的应得维权

案件详情

申请人:XXX,   中文名:约瑟夫,男,国籍:喀麦隆,出生于1965年5月25 日,护照号码: XXX , 住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湖墅观止1 期 3 栋 3 单元1102。

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洪山区青菱乡横堤村横二路青菱都市工业园 QL005 号。

法定代表人: PXX,中国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皮XX,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 1 1 月 3 0 日向本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 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4493.1 元。本委依法受理立案, 并指定仲裁员涂XX独任审理。2024年1 月9日,本委开庭对 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 岗位为维修经理,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31 日。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 年4 月 1 日至2023年3月31 日,岗位为工程经理。第二份合同约 定申请人税前工资为23500 元/月,工资每年发 13 个月,另外,申请人享受相应补贴。被申请人按照武汉市最高标准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 年10月28日,审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申请人的岗位调整为维修经理。2023年3  月 31 日,被申请人向中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合同   到期公司不续签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同日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 2022 年武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3308元,月平均工资为 8609 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社会保 险参保记录、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手续、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外籍劳动者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之规定,劳动合同法并 未明确将外籍劳动者排除在劳动老之外,外籍劳动者依法应适用 劳动合同法。并且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载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双方特签订本合同",第二份劳动 合同的补充协议也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已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做出如下补充”,由此可见,审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台同法》。

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审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之规定,因申请人离职前 12个月应发工资平均数额已经高于了武汉市XX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 25827 元 ( 103308/12*3 ),  经济补偿应按照2022 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计算。综上,被申请人应向审请人支 付经济补偿 167875.5元(25827*6.5) 。对申请人的此项仲裁清求,本委部分予以支持。

本委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167875.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4-01-29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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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蓉律师,法学学士,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债务,劳动纠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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