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17)沪0106刑初1262号
刑事辩护
李国强律师
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从轻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案件详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6刑初1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

辩护人李国强,河南XX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及其辩护人李国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晚6时许,被告人史XX在本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员工宿舍与原公司同事喝酒,因琐事与被害人赵XX发生争执,进而与被害人赵XX、刘XX及证人王X互殴。史XX被打伤后,即从宿舍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将刘XX、赵XX砍伤。经鉴定,赵XX、刘XX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接110报警即至现场将被告人史XX抓获,制作笔录后要求其回到住所等候处理。史XX遂逃逸。2017年9月4日,史XX在无锡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刘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X、钱X、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崇安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在逃人员史XX肺结核病史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史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杈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芮志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祁XX


  • 2017-11-07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国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国强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3年
李国强律师
14103201****5832 执业认证
  • 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
  •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理学路人民法院斜对面
李国强律师,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市...
  • 138 3791 1868
  • lgqggqqtfyb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