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民初51288号
原告:薛XX,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身份证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身份证号XX。
原告薛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X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62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606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还信用卡、买材料等,2021年7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0万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0月2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辩称,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偿还但是无力偿还,想调解分期偿还,春节前给原告6万元,剩余款项2023年6月前给付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20万元于2021年10月23日还清。原告称经过部分偿还后被告尚欠本金160626元未给付。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催要还款事实。关于借款交付,原、被告均称系由合作款转化而来。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称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基本证据,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称无力偿还,现借期已届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本金160626元未还,被告未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承诺欠款于2021年10月23日还清,原告有权就未还款项主张逾期利息,利息标准按年利率3.7%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XX借款本金160626元并按照年利率3.7%给付原告薛XX自2021年10月24日至实际偿还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