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88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袁某,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人王X,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河津市。辩护人李国强,河南XX律师。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X酒后到莲池XX被害人袁某经营的福利彩票站打彩票,与被害人袁某发生口角。袁某将王X从凳子上推倒,用脚踢王X。王X认为自己被羞辱,为报复袁某,回到其在河津的租住屋拿上菜刀再次来到彩票站,以购买彩票为由转移袁某注意力,趁袁某不备,用菜刀向袁某的脖颈及右臂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致袁某的脖颈、右腕部,右耳等部位受伤,王X被在场人员挡住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其表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吓吓被害人。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X酒后到莲池XX被害人袁某经营的福利彩票站打彩票,与被害人袁某发生口角。袁某将王X从凳子上推倒,用脚踢王X。王X认为自己被羞辱,为报复袁某,回到其在河津的租住屋拿上菜刀再次来到彩票站,以购买彩票为由转移袁某注意力,趁袁某不备,用菜刀向袁某的脖颈及右臂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致袁某的脖颈、右腕部,右耳等部位受伤,王X被在场人员挡住后逃离现场。经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辩称王X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自认为被袁某羞辱,遂产生报复念头,便拿菜刀来到彩票店,趁被害人不备,朝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且有不达目的不放手的趋势,直至被在场人员挡住后才停止侵害,其逃离现场后对被害人的伤情不闻不问,综上可见,被告人王X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的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