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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58号1单XX。
法定代表人:柯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东XX-1-704室。
代表人:雷X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宜,湖北XX。
上诉人十堰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市XX公司以本案可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十堰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诉人十堰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XX
审判员  张 曼
审判员  柯 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邱XX
书记员唐X


  • 2021-04-23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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