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XX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 0307民初 xx号
原告: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XX圳XX公司,住所地XX圳市福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负责人:xxx,总经理。
被告:钟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告:钟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圳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钟xxx、钟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鹏,XX圳XX律师。
被告:魏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XX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钟xxx、钟xxx、魏x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xxx月xxx 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交强险xxx元。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XX圳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 元,由原告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XX圳XX公司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xxx元。
审判员: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