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永劳仲裁字[202X]第0X2号
申请人:王XX,男,满族,1XXX年1月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X,身份证号:130X2X1XXX010X20XX。
委托代理人:任兴,男,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XX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XXX。
法定代表人:邹XX,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男,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XX诉被申请人廊坊XX公司工伤赔种裁材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马XX独任审理,本委进行了公开开庭审请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任兴,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于202X年2月入职到被申请人廊坊XX公司工作,在202X年2月21日1X时X0分左右我在公司车问工作时,左手手指不慎被折弯机压伤,伤后被送到廊坊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廊坊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经申请在202X年X月2X日我所受伤害被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冀伤险认决字【202X]102X01X1号,经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故我依法提出请求:确认自202X年2月2X日至202X年2月1X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XXXX.2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XXXX元、鉴定费X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XX.X元。
被申请人辩称:我公司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予以认可,对年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的认定内容不予认可。
申请人在未经被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申请工伤鉴定,此认定程序造法需仲裁委员会组织另行鉴定,另外申请人认定的工伤事由是在202X年2月21日发生,但申请人在202X年3月份参加工作时工作状态为全勤,且申请人当月实际领取工资数额为X1XX元,综上所述,申请人所受事伤害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我公司再次恳请仲裁庭组织另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XX于202X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在202X年2月2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工作工程中手部受伤,申请人林XX伤害在202X年X月2X日被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升美工伤:得到冀伤险认决字【202X]102X01X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王XX向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于202X年12月X日得到劳动能力鉴定202X年102X00X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尼结论为十级伤残。经庭审调查能确认申请人离职前平均工资为X0X2.万元,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主张对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但初次鉴定结论书于202X年12月X日作出,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给予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此鉴定结论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展审笔录和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对账率方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王XX作为适格劳动者,为被申请人工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理应得到相应工伤赔偿,被*1人作为用工单位,应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委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廊坊XX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XXXX.2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X2XX.3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X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XX.X元,共计12X11X.X1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三料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马XX永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齐XX
202X年X月2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