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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2024)冀0821民初8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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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劳动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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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X)冀0X2X民初X0X号

原告:张XX,男,XXXX年X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

原告:陈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

原告:王XX,女,XXX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

原告:潘XX,女,XXX2年XX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

原告:张XX,男,XXX2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

原告:张X,男,XXXX年X月2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XXX。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河北XX律师。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XX律师。被告:王XX,男,XXXX年3月X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XXX。

原告张XX、陈XX、王XX、潘XX、张XX、张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3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张XX、陈XX、王XX、潘XX、张XX、张X请求法院:X.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总计人民币2X,XX0.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到20XX年之间,六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承德市XX江南XX及XX蓝湾小区做保温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拖欠原告张XX工资2,XX0.00元,张XX,0X0.00元,张XX2,XX0.00元,潘XXX,200.00元,王XXX,200.00元,陈XXX,200.00元,总计人民币2X,XX0.00元。2022年2月XX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于202X年X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XX、陈XX、王XX、潘XX、张XX、张X工资2X,XX0.00元(给付原告张XX2,XX0.00元、给付原告陈XXX,200.00元、给付原告王XXX,200.00元、给付原告潘XXX,200.00元、给付原告张XX2,XX0.00元、给付原告张XX,0X0.00元);

二、原告张XX、陈XX、王XX、潘XX、张XX、张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王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4-03-19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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