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靖劳人仲案字[2024]62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XX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依法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获取工伤赔偿。陕西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靖边县XX厂土建工程分包给陕西XX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路沿石安装工作承揽给了延安市宝塔区XX,延安市宝塔区XX又将道牙安装工作口头承揽给了范XX,后双方于2023年10月15 日签订《施工合同》。
办案经过:
申请人受伤后找到律师,律师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特殊性。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
案件结果: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从事的工作为延安市XX公司承揽的项目,故延安市XX公司仍负有承担申请人工伤赔偿的主体责任。
首席仲裁员:高X
仲裁员:冯XX
仲裁员:高慧荣
二0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