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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黄律师为当事人挽回61万元损失

  • 合同事务
  • (2023)云0821民初770号
合同事务
黄云龙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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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调查核实,律师查明:被上诉人自某某的证据不真实,所以自某某才会同意调解,否则自某某在本案中可能败诉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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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挽回61万元损失

关键词:二手车买卖、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调解、车信盟

摘要:对于一审判决肖X某退还车辆、自XX退还68万元购车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阶段黄律师介入后,为自XX挽回61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一、撤销肖X某与自XX于2021年2月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自XX向肖X某返还车款68万元。  

二审介入:黄律师二审介入,代理自XX参加诉讼。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一、肖X某与自XX于2021年2月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不予撤销;二、由自XX于 2024 年 4 月 31 日前向肖X某支付 7万元(比一审减少61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自XX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了陆虎揽胜运动版2018款汽车一辆,价格973000元,后进行贴膜、装饰等开支91000元。2021年2月,肖X向自XX购买该车,双方约定车款为680000元。当月25日自XX将车辆交付给肖X某,肖X某于2021年2月25日向自XX名下的修理厂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向修理厂支付180000元,合计支付购车款680000元。2021年3月1日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车牌变更。购车时,车辆状况良好,没有发生过肇事,肖X某也未对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进行查询。

2023年8月,肖X某欲将该车辆出售,购车方通过车信盟平台对该车进行事故查询,发现该车保险事故基本信息中“本车已结案事故次数”显示为“3”,显示该车曾于2018年12月发生过交通事故,产生维修费用15000元;于2019年10月发生过交通事故, 因此该车进行维修,维修项目113件,产生维修费用16.5万元;于2021年6月发生其他交通事故,产生维修费用6000元。但该车辆在自XX手上没有肇事过,但该车曾出借给别人使用过,其间是否发生过事故自XX不清楚。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肖X某于2023年1月14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交易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系二手车买卖纠纷,车辆出售方负有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肖X某认为,按照生活经验法则,买受方对车辆可能存在的损耗有合理预期,若其在交易过程中知晓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必然影响其购车意向或者至少影响交易价格,如肖X某证据的案涉车辆曾发生财产损失达16.5万元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属于重大事故。因自XX未向肖X某如实告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存在隐瞒和欺诈的行为,致使肖X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车的决定,侵犯了肖X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故肖X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自XX其在交易时明确说明该车曾借给他人使用过,他人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其不清楚,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该抗辩理由与肖X某提交的证据矛盾,自XX不能证实未发生肇事。自XX同时肖X某系二手车辆从业人员,熟知车辆交易的各种流程及汽车交易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对车辆是否有出险及肇事记录有渠道进行查询,在购买该车辆时,未进行质量查询应当自行负责。且肖X某在2021年6月曾发生事故进行维修,应当自该日起知道该车之前曾发生过事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最长为1年,肖X某起诉时已超过2年,其撤销权已消灭。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肖X某未进行车辆是否肇事查询,并非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自XX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虽然车辆交付肖X某使用后发生过事故,进行过维修,但并不能要求肖X某就应当知道该车之前曾发生过事故。肖X某主张在2023年8月欲出售车辆,买方进行查询时才知晓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从其与自XX在2023年8月后微信内容中多次询问该车肇事情况看出肖X某在之前并不知道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肖X某主张系在2023年8月欲出售车辆时,通过查询才得知上述事实亦符合常理,其从知道上述事实至起诉时未满1年,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肖X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宁洱县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肖X某与自XX于2021年2月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肖X某向自XX返还车款680000元。

自XX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情况:二审阶段,自XX委托黄律师介入。律师通过打电话到车XX官方平台,对案涉车进行事故情况查询,并质疑一审中的车XX的报告,认为该报告对于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等来源不合法,数据不真实,形成的报告没有公信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律师进行了录音并形成了位子说明提交法庭。同时,律师到案涉车辆登记的上一级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查询了该车辆近十年间的肇事记录,显示无肇事。再次,律师到该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查询报、出保险的记录和理赔记录,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以上调查、取证,律师发现:第一,本案一审中车XX官方平台的报告并非是真实可靠的,车XX平台的客服自述其平台出具的报告仅具有参考性,还需以实际车况为准。车XX承认未对争议案涉车辆实际检测,因而该报告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不真实不能采信。第二,因车辆登记的车管所、交通警察支队、保险公司也均未查询到案涉车辆任何肇事、报、出保险的记录和理赔记录,交通警察支队、保险公司的查询结果是权威部门出具的意见、是强有力的证据,可证实肖X某提供的车XX报告的肇事、维修情况不真实。既然肇事、维修情况不真实,就难以认定自XX构成民事欺诈,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就没有被撤销的理由。

二审结果:最终在法院、律师、当事人等各方努力协调下,本案的结果从一审判决由自XX返还肖X某68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变更为民事调解书确认:肖X某与自XX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不予撤销,自XX于2024 年4 月31 日前向肖X某支付7万元。

案件评析及律师价值:

首先,现在网络发达的时代,有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可以对车辆是否肇事过出具报告,但是需要注意其出具的报告并不一定具有证据的合法形式,不一定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特别是在没有对车辆实际检测时,仅凭视频、照片、大数据记载的车辆信息就对车辆是否肇过事、出过险、有无车损出具报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报告没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力和证明效力。如需要查明车辆实际的肇事、维修情况,还需要到线下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权威的检测。如有争议,对此事项还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其次,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出售方负有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买二手车的购车者即便对方告知了车辆的真实情况,也需要谨慎购买,仔细查询车辆的信息,以免发生本案中的纠纷。出售车辆一方未如实告知车辆是否存在肇事信息的,可能涉及侵犯车辆购买一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和交易可能会被撤销。

本案中,肖X某主张,由于自XX在售车时未告知车辆肇事情况,且最严重的一次肇事财产损失达16.5万元,属于重大事故,认为自XX隐瞒该事故侵犯了肖X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肖X某有权撤销已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购车款68万元。

再次,对于车辆的肇事信息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二审查明,本案中所谓的车XX的报告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实自XX隐瞒了16.5万元的事故及损失,肖X某主张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被侵犯的根据不足。正是如此,苯胺才存在调节的基础。若不是规避可能败诉的风险,在一审判决对肖X某绝对有利的情况下,肖X某在二审中在选择了同黄律师代理的自XX进行调解并让步61万元,是几乎不可能的。

最终,黄律师为代理的自XX减少了61万元的损失,本案最终已调解结案(详见(2023)云0821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受到了委托人自XX的好评。


  • 2024-03-29
  •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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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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