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XX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482民初913号
基本案情 :
原告 唐XX,女,1986年5月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唐XX,女,1987年7月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
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21年12月,原告联系被告让被告为其委托理财。2021年12月7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称:‘在外汇这个行业中,只有赚多赚少的问题,你的本金永远都在这‘。2022年2月23日,被告在与原告的聊天中又称:‘我们的交易结果有两种:1,盈利,;2,保本’‘你们的本金永远不会亏,保住本金,等待下一次交易,传统外汇亏了就是亏自己的钱。我们这个模式就叫保险交易模式’等等。2022年2月10日和11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6日,原告分六次总共转款给被告20万元投资理财。2023年7月,原告因房屋装修要求提现,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75000元,剩余125000元至今没有返还。
办案过程:原告是在被告明确拒绝返还的情形下,去了广东的一个咨询公司立案起诉,咨询公司后转委托本律师代开庭,在接到相关资料后,发现咨询公司把投资理财全说成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本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重新整理证据材料,拟定代理方案。
本律师认为,被告自2021年12月7日起在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原告投资的本金永远不会亏损,在此承诺下,原告才2022年2月10日起开始委托被告理财并将款项转给被告,即被告的保本承诺发生在前,原告向被告的转款行为发生在后,原告系基于被告的保本承诺才委托被告理财,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应该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XX投资款125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26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朱国成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