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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沟通得知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10个月。由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一方举证,而本案劳动者一方能提供的证据较少。律师通过对劳动者手机上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梳理,并结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原告转账的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接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工作内容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劳动报酬。从而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号:(2021)云0114民初9404号

审理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宋XX,男,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婧,上海市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云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云南XX律师。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后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离职。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沟通得知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10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原告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本案虽然是原告主动离职,但离职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因讨要劳动报酬报警导致关系破裂,所以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5万余元,由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审判人员 方XX

裁判日期 二0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 2022-01-19
  •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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