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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理女方起诉离婚,为女方争取到抚养权

案件详情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825民初2451号

原告:邓某某,女,199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徐闻县南山XX某某村XX号。身份证号码:44***************8.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女,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9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某某镇某某村XX号。身份证号码:44***************0.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恋爱,不久原告怀孕,双方仓促于2020年10月9日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1年3月19日共同生育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莫名债务,2022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10月11日原告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是判决后,双方仍旧处于分居状态,鲜少联系,被告依旧不改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和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在徐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共同生育男孩张XX。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存在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被告在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被告本人也多次提议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

4、本院(2022)粤0825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5、《房屋租赁协议》、《原告与房东的微信聊天记录》、《租金收据凭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起分居至今。

6、《徐闻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证明被告因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的通知,被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在婚前向原告隐瞒了此事,被告目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7、XXX,证明原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儿子的经济能力。

8、《协助抚养意愿书》,证明原告父亲邓某某、母亲苏XX具有抚养能力,愿意协助原告共同养育张XX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恋爱,2020年10月9日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21年3月19日共同生育男孩。

原告自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被告经常通过手机参与网上赌博,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戒赌,但被告屡教不改,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不和。

2022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同年11月10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回去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互联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缓和,2023年8月2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育男孩,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由于被告参与网上赌博,且屡教不改,引起夫妻之间产生不和。这就是对被告的一次警醒,但被告却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不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是对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和家庭的挽救,是对原告与被告子女的关心。但判决后,被告还是没有把握机会,积极与原告重修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还是再次缺席,置X罔闻,从行动上证明其无心与原告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本案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目前仅三周岁,年纪尚小,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告要救济抚养儿子,抚养费自行负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海疆

人民陪审员      陈像光

人民陪审员      黄妃光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国闯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3-11-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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