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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4)新2201刑初1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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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无胜败诉,这个案件没有胜负。不管结果怎么样,都让他们失去了至亲。作为辩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代理人,我能为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获得最大权益是我努力的动力。虽然刑事案件与当事人萍水相逢,但是能用我的专业知识帮助别人,正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最终目标。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许X驾驶小型车辆在G30高速上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载人员孙X1(系许X继女)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许X是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1、许X与孙X是否构成“拟制血亲”?2、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张赔偿是否合理?

笔者作为许X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就结合上述争议焦点分析:1、许X的丈夫孙X2是孙X1的亲生父亲,许X与孙X2结婚时,孙X1是受教育阶段,而且孙X1未成年。根据孙X2备案过的离婚协议内容:孙X1抚养权归孙X2所有,由孙X2承担孙X1相应生活、教育等开支。孙X的生母李X不承担上述费用。

首先,单车事故对于责任划分没有争议,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是单车事故,本案中所有的车辆保险均无法启用。后文涉及的赔偿费用均由许X支出。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事故发生地×20年×死亡基数1、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在赔偿方面就涉及到孙X2、李X以及许X的份额问题,这也就是本案最大争议,许X到底构成不构成“拟制血亲”,其在份额里应当占有比重多少?最后,就是对方主张的赔偿是否合理?

笔者作为许X的辩护人认为:许X与孙X1是继父母关系,且孙X1受教育阶段开支是由许X和孙X2夫妻共同财产开支予以承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亲属关系所享有的法定赔偿,不因某些特定情形的发生剥夺当事人参与分配权利,故孙X2、李X、许X共同所有。故许X有权分配。

就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张的适用新XX标准赔偿笔者及当事人予以认可。由于丧葬费用均有许X和孙X2承担,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根据各亲属亲疏关系:李X、孙X2、许X酌定40%、40%、20%分配。而且许X庭审过程自愿将其20%份额转让给李X。所以李X拿到60%份额。对于李X主张其他赔偿不予认可。对许X刑事责任适用缓刑。

笔者分析:作为刑事被告的辩护人,对于许X的刑事责任予以认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首先,法院酌定分割的份额予以认可,虽然许X自愿将这部分份额转给李X也是出于人道主义,也是为了贴补李X未来生活。

这里有一个点需要注意:对方主张的死亡赔偿标准是存在问题,在经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一般哪个标准高主张哪一个,本案中就存在经常住所地高于事故发生地的情形。而且以第一审法院受诉标准,例如:事故发生在2023年,很多当事人死亡赔偿金:主张2022年城镇标准。但是案子审理在2024年,新标准已经出来,依然适用2022年标准明显不适用。应当适用受诉前一年的标准。而且笔者代理过的案件中也存在这类似情形。作为辩护人也好,作为代理人也好,委托人是不懂这方面知识才委托我们,我们只有通过专业知识才能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笔者在代理的案件中,也遇到过按照以前标准计算交强险赔偿或者不先行减去交强险直接按比例计算赔偿的,这都是需要注意的。尤其交通事故、工伤案件中标的额很大,很多赔偿款都是当事人下半生养老钱,不要因为疏忽和不专业造成当事人财产受损失。当事人更应该在自己无法处理案件时,找专业律师咨询,找专业律师代理相关事宜,毕竟对方律师和法院并不能告诉你的问题。

  • 2024-03-19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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