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莫大意
“再无争议”要谨慎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拖欠员工张X工资30万元,2023年4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拖欠工资30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元。2023年8月,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一期工资,张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30万元,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调解书载明三月内支付拖欠工资20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争议。 2023年11月,因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前述调解书载明双方再无争议而驳回仲裁请求,张X依法向法院起诉。
二、律师观点
一是张X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合常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清楚地记载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利息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在第一次劳动仲裁时,张X要求支付工资没有败诉风险,因此不可能放弃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利息。
二是第一次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并未尽到释X义务。张X第一次申请仲裁仅要求支付工资,调解书记载再无其他争议,也仅是在工资支付方面没有其他争议。在仲裁委没有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进行询问,张X也没有明确要放弃经济补偿金情况下,认定张X丧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三是调解书记载的“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争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公司与张X在合同解除后对张X付有的义务,并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四是张X第一次申请仲裁时,根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金还未到支付时间,双方并未发生争议,因此调解书所述的“再无争议”并不包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支持张X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