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4日王X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被公安局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王X被刑事拘留后,王X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辩护,介入本案。
辩护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到了看守所会见了王X,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案情的基本情况。综合现有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云龙律师向孟连县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意见为:一、王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请贵单位予以审慎审查;二、即便王X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也符合取保候审,王X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再次,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逮捕的必要性。最后,王X没有违法所得,未获得任何报酬。鉴于此,结合其具有悔过之心,辩护人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件移送到孟连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后,黄云龙律师又向孟连县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法律意见为:一、王X涉嫌的犯罪并没有达到需要予以逮捕的条件;即便王X构成犯罪,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无逮捕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辩护效果:孟连县公安局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5月22日向王X的家属送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之后孟连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黄云龙律师为王X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