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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成都市XX公司合同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07民初11449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2019年4月23日,荣**公司与古*公司签订《一期旧设备、设施拆除回收协议》,由荣**公司以210万元拆除古*公司指定的一期**广场6、7、8号楼指定拆除物资;2.另有**酒楼4、5楼设备、设施及6号楼顶楼8台格力空调及盘管机,因拆除时间不确定,单独核算包干总价10万元。双方约定2019年5月23日前动工,施工周期30日。荣**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古*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首付款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但之后古*公司没有通知荣**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7月17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古*公司仍然没有退款。故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退还100万元;

二、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每月2万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入场施工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96元,由被告成都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 2019-12-26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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