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成都市XX公司合同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07民初11449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2019年4月23日,荣**公司与古*公司签订《一期旧设备、设施拆除回收协议》,由荣**公司以210万元拆除古*公司指定的一期**广场6、7、8号楼指定拆除物资;2.另有**酒楼4、5楼设备、设施及6号楼顶楼8台格力空调及盘管机,因拆除时间不确定,单独核算包干总价10万元。双方约定2019年5月23日前动工,施工周期30日。荣**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古*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首付款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但之后古*公司没有通知荣**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7月17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古*公司仍然没有退款。故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退还100万元;
二、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每月2万元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入场施工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96元,由被告成都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