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02民初 9261号
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辽宁XX律师。
被告:某机械制造厂
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共签订3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向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钼铁等产品,合同总价款291325元,沈阳某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供货等合同义务,但是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却在付款期内明确表示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奈,委托王永远律师起诉解决,王律师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账户下的部分款项。在诉讼过程中,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申请对钼铁产品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过程中,王律师向鉴定机构表明,本案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因为相应货品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已经使用完毕,不具有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后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被鉴定物无法确认,决定终止此次鉴定,退还所有鉴定材料。最后,法院判决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向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逾期付款损失。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但大石桥市某机械制造厂并没有在给付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王律师代理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利地执行回款310048元,包括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逾期付款损失、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结束。
案后,当事人向王律师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和对王律师专业表达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