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郝XX的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郝XX和父亲各继承了50%的份额。可是不久后,父亲就迎娶新妻子,组建了新的家庭。
再婚所需的花费不少,父亲很快就把主意打到了房子上。他想把这套前妻留下的房子卖掉,便要求儿子把房子份额全都转给自己。郝XX不同意,他竟将自己的亲儿子告上了法庭,声称郝XX对父亲不管不顾,不尽赡养义务,要求郝XX将房子转给自己,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及医疗护工费等各项费用。
郝XX觉得十分委屈,自己不仅时常去看望父亲,母亲留下的房子出租后,租金也全部交给了父亲使用。父亲日常的看病医疗也是自己在出钱,这怎么能叫不尽赡养义务呢?
何况,父亲每月有近5000元的退休金,还拿着房子的全部租金,这收入实在不低。反观郝XX,每月只有三千多元的收入,还需要照顾自己的家庭和孩子。父亲想独占房子,还索要每月两千的赡养费,实在是强人所难。
案件焦点:
父亲能否要求郝XX将房子完全转给自己并独吞卖房款?父亲要求儿子每月支付两千元赡养费是否合理?
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留下的房子应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如出售房屋,所得的售房款也应平均分配。而赡养费的数额,应考虑郝XX的收入情况、生活现状及父亲的经济情况,综合判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父亲与郝XX达成共同卖房的调解协议,售房款由二人平均分配。
法院判决郝XX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600元。
驳回父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律师解读:
郝XX母亲去世时未留遗嘱,根据《民法典》的继承规定,其房屋应由郝XX和父亲共同继承,父亲无权独占房屋。
父亲年岁已高,郝XX身为成年子女,确实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赡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生活现状及父亲的经济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案件总结:
郝XX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由郝XX和父亲共同继承。父亲为了独占房子、索要赡养费而将亲儿子告上法庭。
母亲留下的房子应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售房款也应平均分配。赡养费的数额,应考虑郝XX的收入情况、生活现状及父亲的经济情况综合判定。父亲想独占房子和索要每月两千赡养费并不合理。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售房款由父子二人平均分配,郝XX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600元。驳回了父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