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四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何**,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2018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由原告出资10万元(占股40%)人民币,被告出资14.4万元(占股60%)人民币,共同投资、经营位于成华区**商铺(个体工商户)。2019年5月9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基础上,即单方将原被告双方用于共同投资、经营的,位于成华区的商铺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投资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损失12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20000元。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与被告何**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的案涉协议;
二、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何**承担836元,由原告李**承担1,464元。
审判员 王 *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