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XX和丈夫结婚多年。八年前,二人和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拆迁了,获得了三套安置房。这本是一件喜事,但杨XX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却一直没有取得自己应得的拆迁利益。
今年杨XX和丈夫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不过到了分家析产的时候,问题就来了。杨XX认为,当初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应安置人口为公公婆婆、丈夫和自己共4人。正是因为自己也是被安置人,4个被安置人的安置面积加在一起,才能获得三套安置房。那么安置房中理所当然有自己的一份。
丈夫一家并不同意杨XX的主张,想要独占三套安置房。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杨XX选择将丈夫一家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案件焦点:
身为被安置人之一,拆迁所获的三套安置房中,有没有杨XX的份额?
判决结果:
杨XX作为被安置人口,要求一套安置房居住使用,具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其中一套安置房由杨XX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律师解读:
当初杨XX及丈夫一家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写明应安置人口为4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杨XX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利益,但拆迁后杨XX未获得任何补偿。现杨XX要求获得其中一套安置房,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总结:
杨XX和丈夫结婚后,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其宅基地住宅里。八年前宅基地拆迁,公公婆婆、丈夫及杨XX4位被安置人,一共获得了三套安置房。今年杨XX与丈夫离婚,主张三套安置房中应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额。丈夫一家不同意,于是双方诉至法庭。
杨XX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利益,但拆迁后杨XX未获得任何补偿。现杨XX要求获得其中一套安置房,合理合法。最终法院支持了杨XX的主张,判决其中一套安置房由杨XX居住使用。